房屋门面出租合同

时间:2024-06-09 12:15:23
房屋门面出租合同15篇

房屋门面出租合同15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房屋门面出租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房屋门面出租合同1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特订立以下条款:

一、门面出租地点:永州市副食品公司(原名优特商场)壹号门面。

二、门面出租价格及出租期限:门面租期为叁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终止,第一年租金为 元,房屋维修费用为 元,共 元。第二年不变。第三年租金递增为 元,房屋维修费用为 元,共 元,全年租金分两次交清,乙方每半年交一次(即6个月)租金,先付后用,并交纳门面押金 元。(该押金无息)

三、违约责任:乙方在合同租期内,须按时交清租金,不能以生意不 好为由拖欠租金,违者甲方有权没收押金,并收回房屋另行出租。如乙方转租门面必须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乙方才能转租,违者甲方有权没收押金,收回房屋另行出租。乙方无权干涉甲方收回房屋,如干涉甲方回收房屋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在出租房屋时,以房屋出租时的现状为准,乙方在租赁期间, 室内设施如有破损现象,一切维修项目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租赁到期同等 条件 ……此处隐藏14173个字……平面图(略)

附件(二)现有装修、有关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下同)状况、安全生产条件、防火等级,以及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改变技术工艺或生产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

附件(三)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略)

说明

一、本合同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结合《关于本市加强租赁厂房和场所的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意见》(沪府办发[XX]34号文印发),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划、消防、建筑设计、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而制定的专用示范文本,仅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内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租金的厂房租赁行为。(闲置厂房依法临时改建为宿舍后出租需订立的合同,则应使用《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商品房预租)示范文本》。)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二、本合同条款中,"【】"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要求选择,不予选择的划除。

三、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相互校验有关身份证明,其中,出租人还应向承租人出具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四、本合同签订后,租赁当事人应按规定向厂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五、本合同文本可向市或厂房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农场系统受理处或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购取。双方当事人使用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认真了解各条款内容。

六、本合同的租赁关系由经纪机构代理或居间的,则租赁当事人应当要求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本合同的最后一页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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